96年1月3日95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96年1月23日第15次四長四院長行政會議審議通過99年8月10日行政會議-第94次四長暨院長會議修正通過101年9月24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101年9月26日第11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獎勵負責盡職、熱心參與各項學生輔導工作且成效優良之導師,特訂定「慈濟大
學優良導師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為表彰。
第二條 本辦法之獎勵對象為本校擔任學生導師之專任教師,且通過本校當年期教師評鑑
(新進教師尚未接受評鑑者不在此限),認真執行本校「導師制度實施辦法」第四條
所訂各項導師職責且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者:
一、關懷學生,輔導學生生活、學習與活動,有具體成效者。
二、積極主動發現學生問題並提供協助,有具體事實者。
三、處理學生特殊及重大事件,有具體事實者。
四、對學生輔導工作有創新或具體措施者。
第三條 各院系所依據前條獎勵事項與績效事實,進行推薦。
各系所(含師資培育中心)優良導師之推薦,需由系所中心會議討論議定,議定人選送
院時,除「推薦表」外需附會議紀錄影本。
學院就各系所推薦名單,召集會議,審查推薦優良導師人選,人數以不超過該學院
導師員額之十分之一為原則,醫學系臨床導師保障推選名額一名。
各院系所於審議優良導師候選人時,學生事務處應提供被推薦候選人之導師工作相關
紀錄供各院系所參考。
第四條 各學院需於次學年十一月底前,就該學年符合本辦法第二條具體事蹟之優良導師,
檢附優良導師推薦表(如附件)、優良導師輔導紀錄、佐證資料及會議紀錄向優良導師
評選委員會推薦。
第五條 優良導師之評選,由「優良導師評選委員會」決選之。
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學生事務長、教務長、各學院院長、優良導師代表二位及
教師代表二位等組成之,由學生事務長為召集人。優良導師代表二位及教師代表二
位,由學生事務長為推薦,校長核訂。委員為被推薦人時,應迴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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