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3日 星期一

慈濟大學優良導師獎勵辦法


96年1月3日95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96年1月23日第15次四長四院長行政會議審議通過99年8月10日行政會議-第94次四長暨院長會議修正通過101年9月24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101年9月26日第11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獎勵負責盡職、熱心參與各項學生輔導工作且成效優良之導師,特訂定「慈濟大
          學優良導師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為表彰。

第二條  本辦法之獎勵對象為本校擔任學生導師之專任教師,且通過本校當年期教師評鑑
        (新進教師尚未接受評鑑者不在此限),認真執行本校「導師制度實施辦法」第四條
         所訂各項導師職責且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者:

        一、關懷學生,輔導學生生活、學習與活動,有具體成效者。

        二、積極主動發現學生問題並提供協助,有具體事實者。

        三、處理學生特殊及重大事件,有具體事實者。

        四、對學生輔導工作有創新或具體措施者。

        五、其他有關學生輔導工作具有特殊事蹟者。
第三條 各院系所依據前條獎勵事項與績效事實,進行推薦。

         各系所(含師資培育中心)優良導師之推薦,需由系所中心會議討論議定,議定人選送
         院時,除「推薦表」外需附會議紀錄影本。

         學院就各系所推薦名單,召集會議,審查推薦優良導師人選,人數以不超過該學院   
         導師員額之十分之一為原則,醫學系臨床導師保障推選名額一名。

         各院系所於審議優良導師候選人時,學生事務處應提供被推薦候選人之導師工作相關
         紀錄供各院系所參考。

第四條  各學院需於次學年十一月底前,就該學年符合本辦法第二條具體事蹟之優良導師,
          檢附優良導師推薦表(如附件)、優良導師輔導紀錄、佐證資料及會議紀錄向優良導師
          評選委員會推薦。

第五條  優良導師之評選,由「優良導師評選委員會」決選之。

          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學生事務長、教務長、各學院院長、優良導師代表二位及
          教師代表二位等組成之,由學生事務長為召集人。優良導師代表二位及教師代表二
          位,由學生事務長為推薦,校長核訂。委員為被推薦人時,應迴避之。

          優良導師之決選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每學年選出優良導師至少六名,含醫
          學系臨床導師一名。

第六條  優良導師評選委員會依下列項目討論及審查之:

         一、導師基本工作:佔比例為百分之六十。

         二、弱勢學生及特殊個案學生關懷:佔比例為百分之四十。

         詳細遴選評分表如附件一。

第七條  獲選優良導師者,由校長於公開會議頒發獎牌及獎金。獲選優良導師者,須配合學務
          處導師會議進行經驗分享。

第八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學生事務處編列預算支應。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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