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8月10日行政會議-第94次四長暨院長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 |
第二條 | 本辦法之獎勵對象為本校擔任學生導師之專任教師,且通過本校當年期教師評鑑(新進教師尚未接受評鑑者不在此限),認真執行本校「導師制度實施辦法」第四條所訂各項導師職責且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者: 一、關懷學生,輔導學生生活、學習與活動,有具體成效者。 二、積極主動發現學生問題並提供協助,有具體事實者。 三、處理學生特殊及重大事件,有具體事實者。 四、對學生輔導工作有創新或具體措施者。 五、其他有關學生輔導工作具有特殊事蹟者。 |
第三條 | 各院系所依據前條獎勵事項與績效事實,進行推薦。 各系所 ( 含師資培育中心 ) 優良導師之推薦,需由系所中心會議討 論議定,議定人選送院時,除「推薦表」外需附會議紀錄影本。 學院就各系所推薦名單,召集會議,審查推薦優良導師人選,人數以 不超過該學院導師員額之五分之一為原則。 各院系所於審議優良導師候選人時,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應提供被 推薦候選人之導師工作相關紀錄供各院系所參考。 |
第四條 | 各學院需於次學年依公告日期內,就該學年符合本辦法第二條具體事 蹟之優良導師,檢附優良導師推薦表(如附件)、優良導師輔導記錄、 佐證資料及會議紀錄向優良導師評選委員會推薦。 |
第五條 | 優良導師之評選,由「優良導師評選委員會」決選之。 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學生事務長、教務長、各學院院長、優良導 師代表2位及教師代表2位等組成之,由學生事務長為召集人。優良導 師代表2位及教師代表2位,由學生事務長為推薦,校長核訂。 委員為被推薦人時,應迴避之。 優良導師之決選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並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同意始得通過,每學年選出優良導師五名,如無適當人選者,得不足 額遴選或從缺。 |
第六條 | 獲選為優良導師者,由校長於全校導師知能研習會中,公開頒發獎牌 及獎金新臺幣貳萬元,並編撰典範輔導內容,以為表彰。 |
第七條 |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學生事務處編列預算支應。 |
第八條 |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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