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日 星期四

學則第四章第十六條的意義

身心障礙學生修讀學士學位,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並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上述身心障礙學生為具下列情形之一:(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安置就學者



在醫院裡和學生會談,學生提起這次準備不佳的期末考試,不知道會有多少學分被當,學生自己很擔心。


我知道學生在期末考時壓力很大,考前幾個禮拜身體不適,也很難到課堂上聽課,常常就錯過了上課的時間。我知道去上課對學生當時的狀態來說是一件辛苦異常的事情,只有鼓勵學生盡量去上課,在身體不適的情況下能聽進去多少不是唯一重要的事情。

學生還是擔心著好幾門課過不了關,那壓力又使身體更不舒服,直到住院治療。

我到醫院看學生,學生說前幾日有與母親通過電話,母親知道學生長期身體不適,還要堅持著讀書是件很不容易的事情,母親問學生要不要考慮休學,回家好好調養身體;學生對母親說想要繼續唸書,就算被當也沒關係,就再重修,一步一步來。

我聽到時其實感動,讀書對有時身體狀態不佳的學生來說,需要很多努力,才有可能讀進去一點點,而這些內在的努力幾乎不被他人所見,或者,也少有人理解要忍受著身體的不適讀書,需要多大的堅持,那堅持讓學生撐到期末考週前最後幾天才住院。

住院期間學生也繼續忍受著身體的不適,請假出院應考,雖然明知成績不會太好,但就學生自己所言,不管再低的分數,都還是紀錄了學生應考的努力。

於是,學則第四章第十六條:「…身心障礙學生修讀學士學位,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並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上述身心障礙學生為具下列情形之一:(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安置就學者」,是為了讓學生們的努力有被看見的一天。

不要氣餒。

2010.7.1

資源教室‧游賀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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